郑杨贵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被告抗辩原告执行异议之诉胜诉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量:858

开庭法院:广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1121民初404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贵,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010501214

基本案情:

原告黄XX与涉案商住用地原所有权人黄XX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购买黄XX位于广信区A区1-2号地块,总价50万,并声称已将50万购地款支付完毕。所以认为自己才是涉案商住用地实际所有人。现因第三人张XX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饶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对涉案商住用地采取查封措施。认为第三人张XX仅为名义登记所有权人,查封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人为原告黄XX。

办案过程

本次诉讼笔者代理被告一方即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饶支公司,因被告和第三人张XX存在委托合同纠纷,第三人张XX拖欠被告保险追偿款XXX元,被告对第三人张XX提起诉讼,并且胜诉但张XX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饶支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涉案商住用地。原告黄XX突然提起诉讼对涉案商住用地主张权利。笔者明显感到这其中的端倪。笔者有理由怀疑原告黄XX起诉的目的是为了阻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帮助第三人张XX逃避归还被告的保险追偿款。

原告黄XX和第三人张XX应该存在某种关系才好串通一气提起虚假诉讼妄图逃避债务,笔者通过电话暗访法院也有电话询问证实了原告黄XX和第三人张XX可能是夫妻关系,甚至第三人张XX签协议的时候也在场,转让款还是张XX分几次给付的。与此同时笔者还提交了相关证据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协、委托书、完税证等证明张XX是合法的权利人。

在庭审中笔者对本案焦点进行了充分认证,出示了相关证据凭证。也有利驳斥了原告的不实言论,很好的维护了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饶支公司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案件点评:

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类型问题

执行异议简单可以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可以依照第225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笔者提示:

对于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只能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存在“可诉”的情形。

执行标的异议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类型的执行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非常重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笔者提示: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非常重要。

错误的异议理由会给很多本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案见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的裁判一旦生效,案外人就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风险问题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者提示:

执行异议中的风险点很多,如某个案外人对某个执行标的的异议原则上只有一次异议机会(包括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所依据的法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此外还要注意一些可能导致执行异议败诉的法律规定,如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一般很难成功。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对抗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

1、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3、其他应当优先受尝的情形。

由于时间关系,笔者在此不再一一赘述。在此,只是做一个风险提示,如果准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规定要首先了解清楚和全面,证据方面也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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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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