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中巧用策略为当事人多争取财产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1
浏览量:1238

开庭法院信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0)赣1121民初728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贵,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010501214

基本案情:

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原告声称被告经常实施家暴,几次将原告打伤,原告无法忍受要求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方面原告可以说索求无度甚至要求被告净身出户

办案过程:

本案中笔者是作为被告郑XX的代理律师其实原告陈XX之前已经起诉离婚过一次。被告XX实际上是不愿离婚想挽回这段婚姻,但原告态度坚决,第二次起诉判离概率也较大。所以被告郑XX也放弃了挽回婚姻的念头此次离婚诉讼涉及的共同财产包括商品房、商铺、小车以及存款,如何能够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是笔者代理工作的重点。

在起诉前,多方面进行调查,尽可能把对方名下的财产、对方转移的财产都查出来,扩大共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多分财产的前提基础。原告陈XX在诉状中隐瞒了一些财产比如商铺。笔者通过调取权属证明指导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等方式补齐了财产权属证据。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有一些是在贷款期间,笔者结合首付金额、贷款数额期限等数据详细计算了财产分割补偿款,发现和原告主张的金额有出入较大,如果按照原告的主张分割,委托人将遭受比较大的损失庭审中笔者据理力争指出原告计算的错误之处并得到法官认可。并且笔者抓住原告急于离婚的想法,迫使原告在财产分割中做出让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多利益具体的做法为指导委托人搜集了一些证据证明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明确指出被告是坚决不同意离婚的,但同时也暗示如果原告能在财产分割中做出一定让步那么被告可以考虑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在扎实的证据以及合理的策略运用下也让原告感受到比较大的压力,原告刚开庭时态度较为蛮横坚决不同意调解,最终迫于形势也只好做出让步

调解结果:

一,原告陈XX与被告郑XX离婚婚生子郑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60000元;被告享有探视权原告有协助义务;

二,位于上饶县凤凰西大道房产一处归原告所有其余位于上饶县凤凰西大道两次房产及朗逸牌小轿车归被告所有;原告支付236000元给被告

三,上述款项于2020年8月19日前支付,支付完毕后三日内原被告配合办理商品房及商铺过户手续

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点评:

离婚如何多分财产

1、在起诉前,多方面进行调查,尽可能把对方名下的财产、对方转移的财产都查出来,扩大共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多分财产的前提基础。

起诉前,就要调查清楚。起诉中发现的财产,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离婚后发现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但是起诉后,就“打草惊蛇”,对方会更加有目地、更加迅速地转移财产,一方想查实的难度就更大了。所以起诉前,就要调查清楚,一举进攻,火力全开。

2、举证对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的唯一情形。

现实中一般包括:一方的银行账户有大笔的转账或支出,对资金的用途及去向,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一方出售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包括已经在中介或网上放盘,跟潜在的买家洽谈,收受了定金,签订了买卖合同,甚至房屋已经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方擅自将家具电器或者家中值钱的物件搬走等等。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3、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包括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以及各种过错,争取多分财产,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2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原则之一。

对无过错方倾斜分割财产的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通常最多为百分之十,即无过错方最多分得共有财产的百分之六十,过错方分得共有财产的百分之四十,双方的差距达到百分之二十,相当于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了。

但是,也有很多案件中,共有财产还是平均分割,法院判决过错方另行支付赔偿给无过错方。

建议无过错方(受害方)在起诉时同时要求过错赔偿和财产倾斜分割。

此处所说的“过错”,通常是指感情上的出轨,身体的背叛、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嫖娼赌博乃至吸毒等恶性。

4、举证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并以财产抵扣。

若能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若过错方的支付能力不强,或者诚信很差,甚至已经(日后可能)不知所踪,建议受害方要求法院判决从共有财产的分割中抵扣,而并非过错方直接支付。这样可以避免无法执行落实的风险,保障受害方真正得到赔偿,实际上也减轻了过错方的负担。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争取财产倾斜分割。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宗旨,在离婚诉讼中,更是如此。具备抚养条件和意愿的一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除了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在日常相处中维系与孩子的亲情外,客观上也对财产分割有利。

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2号)中,“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是原则之一。

比如说,男女双方都争取房屋的产权,那么法官通常会将房屋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让孩子继续在原有房屋内生活(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地点和环境,也是离婚案件处理抚养权不成文的规定)。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父母的财产都是留给孩子的。在法官的内心深处,肯定也受到这种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以财产倾斜分割的形式来保障孩子成长的物质需要,来弥补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成文的“潜规则”。

6、抚养权方争取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财产抵扣。

一方在争取抚养权的同时,可争取让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从共有财产分割中抵扣。

若对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则法院通常会判决按月支付。但如果对方在经济上完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或者对方日后可能不知所踪、难以联系,法官也可以判决其一次性支付。

在此基础上,抚养权方争取对方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从共有财产分割中抵扣,无须对方直接支付,一方面避免无法执行落实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减轻对方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0号)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7、击中对方的愧疚心理、唤起对方的道德感和对孩子的责任感,争取对方在财产上让步,或把财产赠与给孩子。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尝试说服对方把财产留给孩子。孩子是双方的骨肉和纽带,这是永远改变不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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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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