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亲办案例
肇事司机保险脱保,状告滴滴公司终获赔偿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30
浏览量:867

开庭法院信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赣1102民初5750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贵,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010501214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7日10时,原告娄XX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站前路与凤凰大道信号灯路口直行时与被告潘XX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致使娄XX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娄XX负事故主要责任,潘XX次要责任。原告娄XX起诉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残疾赔偿金等

办案过程:

本案的棘手之处在于肇事车辆的保险不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被告被告潘XX不认可原告的赔偿金额,而且根据笔者判断即使胜诉潘XX也不一定拿的出钱赔偿原告的损失,那么原告起诉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原告得到足额赔付。笔者全面详细了解案情之后发现潘XX是在做网约车司机载客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系客运合同的规则制定者,有权单方面决定制定交易价格、方式条件、费用支付、双方信息、违约责任等内容,而驾驶员和乘客则无法参与定价,但从接受平台纸牌的客运服务之时起便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而且平台也跟进和参与每一单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综上,滴滴公司在此过程中的性质远超居间商的定位,双方更符合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滴滴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根据这个思路将滴滴公司也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全面搜集相关证据指导原告搜集了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邻居证明、农贸市场工作证明、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鉴定报告及发票等证据并整理提交,同时详细计算了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确保原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也充分认可笔者的观点,将滴滴公司也认定为责任承担主体,判定滴滴公司和被告潘XX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滴滴公司财力雄厚不存在无法执行到位的问题,这样一来原告的损失就能够得到充分的弥补达到了诉讼目的。原告也对笔者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判决结果:

一,被告滴滴公司与被告潘XX连带赔偿原告娄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残疾赔偿金合计439603.8元

二,驳回原告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436元,减半收取4218元,由两被告负担。

案件点评:

判断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三个条件:

第一,网约车平台对车主运营车辆有管理和控制权,理应承担责任;

第二,网约车平台对车主收益享有定价权,属于管理者,应比照雇主承担责任;

第三,网约车平台从中获得收益,每一单都从中收取抽成,依照权利义务相统

1、从法律关系看,乘客通过平台下单后,滴滴公司通过系统配置(主要是就近原则)而向司机发出信号,而后司机接单,在整个过程中,司机接活系根据滴滴系统的指示,乘客对司机的人选并无指示权,滴滴与司机的法律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及最高法《人身司解》第9条”从事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之劳务关系之法律本质,滴滴与司机之间确非简单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2、从法经济学看,滴滴平台统一收费后,再按固定提成比例向司机支付劳务费,平台扣除的比例相当之高,据称在30%左右,而且这个比例针对平台下的所有司机,系滴滴公司单方制定,司机几无议价权,这个费用很难用居间费来定义,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应当理解为雇主(或者是用人单位)获得收入后,再将收入的一部分支付给雇员(或劳务提供者)作为工资或薪水,符合雇佣或劳务关系之经济学本质;

3、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看,因劳务或雇佣关系产生的对第三者损害责任系严格责任,无需考察雇主或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因雇员或劳务指示行为发生对第三者的损害,雇主或用人单位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惟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时,雇员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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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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