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法院:广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赣1103民初3910号
基本案情:
原告谢XX和被告李X于2013年在广丰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长期不合争吵不断,夫妻感情趋于破裂,原告决心解除婚姻关系,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双方无法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只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办案过程:
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较多主要是一些小矛盾的累积造成,长期以来争吵不断,双方感情裂痕越来越大,矛盾难以调和。可以说本案双方之间没有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如家暴、恶习、分居等,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判离难度还是比较大的,但也不是说绝对没有希望。笔者的思路主要是通过调解程序达到诉求。笔者在庭审过程中重点强调原告离婚的决心非常坚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确实没有挽回可能,即使不判离六个月后原告肯定还是要再次起诉,这样的话对双方的精力时间都是极大地浪费。趁双方都还年轻不如选择放手,开始新的生活,对双方都是有好处。。
判决结果:
一,不准原告谢XX与被告李X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谢XX自愿负担。
案件点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下定决心走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最好提前搜集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对感情破裂的认识也要到位,很多人把生活中的一些矛盾纠纷都想当然地认为就是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殊不知法院判决离婚是非常慎重的,对感情破裂的认定也是十分严格的。没有法定理由和证据,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的话,第一次不判离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