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亲办案例
朱XX诉张XX离婚纠纷案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3
浏览量:2204

开庭法院贵溪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赣0681民初1006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婚前感情基本薄弱,双方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理念等差异较大,致使矛盾日益积累争吵不断,感情趋于破裂难以挽回。特别是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多处信贷公司、银行借贷以及信用卡透支,而且拒不承认借款金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办案过程:

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在详细了解案情包括双方感情破裂原因、共同财产状况、有无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具体到本案委托人的目的在于最快速度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方面尽量让对方抚养孩子,但对方提出高达20多万的抚养费要求。在庭审中本律师充分阐述双方感情破裂的程度已达到法律规定已无法挽回。在抚养问题上对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也愿意承担抚养义务,但坚决反对对方不合理的抚养费要求,并取证了原告的收人情况。由于准备充分,论证严密,对方充分认识到这样的婚姻再维持下去已经毫无意义也打消了继续纠缠的念头,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对律师工作表示满意。

判决结果: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女儿朱XX由被告张XX抚养至成年,原告朱XX负担抚养费80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夫妻一方提起离婚之诉应予驳回。杨志峥律师认为,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需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方可判决准予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一般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等。我们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外,一般在实践当中,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法院一般第一次都不会判决双方离婚。法院的考虑主要是基于给双方一个缓和期,让双方在相对的冷静期限之内,能够认真冷静的重新看待婚姻的问题,如果双方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在间隔六个月的时间后可以二次起诉离婚。杨志峥律师认为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有前瞻性的考虑:认真考虑第一次诉讼离婚的周期和间隔六个月的缓和期,以及第二次离婚诉讼的周期。这样可在时间上有一个全局的把控,也是在离婚诉讼当中当事人要付出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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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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