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亲办案例
XX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量:1202

开庭法院:信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赣1102民初1808号

原告南昌XX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享有铁路桥梁广告媒体的独家开发经营权。被告于2017年底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上饶市上饶北大道铁路桥两侧设置了两块广告牌。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即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拆除非法设置广告牌,但是至今被告仍未拆除。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诉讼证据为王。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现在调取证据,包括现场拍照取证,调取原告享有独家经营权的合同、授权书等材料,以及原被告交涉的相关证据。庭审中在完整的证据链和严密论证的支持下,本律师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充分驳斥了对方的观点,迫使对方主动提出和解意向,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圆满地解决了这次纠纷。

调解结果:

一、被告上饶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认涉案桥梁广告牌确系未经原告允许私自设置的广告牌属侵权行为;

二、被告同意再2019年5月25日前支付原告广告占用费170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约定,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涉案广告牌,所有拆除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点评:

关于排除妨害,很多人都不清楚都清楚,简单来讲就是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那么排除妨害纠纷自然就是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那么关于排除妨害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有哪些?

一、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明确赋予了占有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对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大有裨益。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该条虽然调整的是所有权人和占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但从该条“返还给权利人”的规定中可以推断出这样的结论——若占有人不享有占有的财产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是不可能占有赔偿金的,也就不存在将赔偿金返还给所有权人。因此,对占有的财产被他人损害,占有人是享有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的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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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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