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亲办案例
钱XX诉上饶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量:267

开庭法院:信州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赣1102民初4015号

2016年8月9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借给被告十万元整。被告出具了收据。借据上盖有被告的财务专用章和董事长吴XX的私人印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虽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我接手此案后立即开始撰写起诉状,整理相关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借条详细完备,均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此案的难点在于借款人吴XX是以公司的名义借款,即使起诉也不能执行吴XX的个人财产而公司名下有可执行财产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本律师确定以调解为主的诉讼方案,法院强大的查控系统对公司公账的资金也能很好的查询,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饶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归还原告钱XX借款100000元,该款项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上饶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若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上述款项,则按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2月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时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借款用于个人私用。此种情形下,应仍以名义借款人——即公司为被告,但出借人、企业或者其他股东能够证明借款被法定代表人私用的,应当追加法定代表人为共同被告。站在债权人的立场上,债权人之本意系借款给公司,而该笔借款被法定代表人私用,损害的主要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故此种情形下应当更加注重对利益不利方的保护。一般而言,公司应有能力区分法定代表人的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因此法律将该举证责任给予了企业和其他股东。但债权人并不具备特别的举证能力,因此,法律应格外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无论如何,法院的判决不应少于债权人原本能够得到的。因此,司法解释虽未言明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但依据法理,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其自用资金范围能承担还款责任,公司在法定代表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并且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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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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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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