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亲办案例
郗某某非法拘禁罪辩护案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8
浏览量:314

开庭法院:信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赣1102刑初417号

被告郗某某等人系传销组织成员,郗某某担任传销组织大主任。被害人徐某等人被骗至传销窝点后,即被搜走手机、银行卡等随身物品。期间为了达到迫使被害人购买虚拟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被告人不时采用语言威胁、体罚、殴打等暴力手段。本律师作为被告郗某某代理人参与诉讼。

办案过程:

本律师研究案情后,发现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如要翻案做无罪辩护难度极大。如何减轻罪责是主要考虑方向,非法拘禁罪较非法传销罪而言量刑较轻,如果能改变公诉罪名对被告人大有裨益。从这一点出发,本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和检察官积极沟通,在本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检察官同意将起诉罪名变更为非法拘禁罪。在最后的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郗某某供述称,其参加传销组织的时间较短,和两位受害人仅是和其一同住宿,帮忙劝说加入,亦没有其他暴力行为。其二、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从未获利,也从未介绍其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自己本身是受害人后因被洗脑转换成为施害人,其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其三、郗某某认罪态度好,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庭审均诚恳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若无陈某的主动供述,公安机关难以侦破其他案件,郗某某的供述对本案侦破起了关键作用,对此,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从宽处罚;

信州区法院基本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郗某某仅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判罚较轻,郗某某表示接受案件结果,不再上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点评:

犯罪嫌疑人多为外来青年男性,文化程度逐年增高。犯罪嫌疑人多为东北、四川、江西、湖北等地外来人员;男性犯罪嫌疑人24人,占92.3%;年龄集中在18岁到30岁之间;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3人,占50%;高中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有7人,占26.9%;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有6人,占23%;2015年受理的此类案件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犯罪嫌疑人有10人,占38.5%。

拘禁地点为较高楼层的出租房,易导致坠楼伤亡事件。该类案件发生地集中在出租房内,嫌疑人通常将拘禁地点选在3楼以上,以防止被害人逃跑。被害人为了脱逃不惜选择危险方式,已有3起案件发生坠楼伤亡事故。如该院办理的崔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崔某以做生意为名将李某骗至安阳搞传销,遭拒后,于某等3人将李某非法拘禁于居民楼的7楼达4天,最后李某以晚上上厕所为名,在攀爬楼外管道逃跑时坠落致伤,经鉴定为重伤。

多为共同犯罪,具有暴力化倾向。此类案件均为共同犯罪,多名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有的劝诱被害人购买传销产品,有的采取恐吓、殴打等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此类案件常伴有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如李某、施某等6人非法拘禁案,他们在强迫郭某购买3900元没有实物的保健品雪蛤王后,又将郭某非法拘禁,抢劫其银行卡钱物、iP“d平板电脑等财物,共计金额10万余元。

微信交友、网络招聘成为寻觅被害人的主要方式。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聊天、网络招聘或约见网友等手段,诱骗没有专业技术,没有稳定工作,或刚毕业的被害人到传销地后强制进行讲课洗脑,非法拘禁与传销活动呈交织趋势。该院办理的案件中,有18位被害人是通过网络方式骗来的。2015年3月,项某被人以“网上谈男女朋友”为名骗至河南安阳一传销窝点。宋某作为该传销组织的领导指使李某、陈某对项某进行看管,白某负责向项某宣讲传销知识,项某意识到误入传销窝点后,欲以到楼下上厕所为名离开,遭白某、李某等人反对并用身体堵住房门阻止他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项某趁白某等人熟睡之机,从卫生间窗户爬出,沿下水管向下逃跑。项某失手坠落致伤,目前仍在救治中。

涉案人员缓刑率偏高,犯罪成本低。此类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传销组织中的下层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认为只要“不打伤打残”“不弄出人命”,就不会触犯法律。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通常以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定罪处罚,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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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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