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亲办案例
郑XX诉芮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7
浏览量:387

开庭法院:上饶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赣1121民初3134号

原告郑XX和被告芮XX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挽回决定解除同居关系,但户口迁移,财产分割始终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对簿公堂诉讼解决。


办案过程:

本案办案难度较大,主要在于双方对立情绪比较严重,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男方一个都不愿让给女方意欲完全剥夺女方的抚养权,男方开庭前就不断辱骂嘲讽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庭审气氛十分紧张,本律师顶住压力据理力争坚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当法官讯问女孩愿意跟哪一方时,对方不断施加压力导致孩子很难正常表达诉求,本律师坚决制止对方的无理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女方。被告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十分满意。


调解结果:

一,非婚生女儿芮XX随原告郑XX生活;

二,非婚生儿子芮XX随被告芮XX生活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点评:

偶有当事人咨询本律师,未办理结婚证,有了孩子或有共有财产,现在不想在一起生活了,如何去应对。其实这在法律上是解除同居关系。而起诉单纯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下面给大家带来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模版,供参考。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甲方: ,男, 身份证号:

乙方: ,女, 身份证号:

见证方:

甲方 、乙方 双方于 年 月 日同居。于

年 月 日生育儿子 。现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 与乙方 解除同居关系。

二、儿子 由乙方 抚养,由甲方 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后期如果生活成本上升,抚养费酌情上浮),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乙方暂定银行 账户为户名: ,账号: 如有变化,可提前10天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若儿子上大学,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均摊。若儿子有重大疾病,发生的治疗费用由双方负担。如在生活过程中发生孩子参加教育培训或其他费用,由双方均摊。若因儿子学习和生活的需要,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办理一些正常法律手续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予以办理。

三、甲方每月可探视儿子2次,甲方探视前应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来安排具体探视时间,以不影响儿子 的生活和学习为原则。若甲方拒付抚养费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探视。

四、鉴于在甲乙双方同居期间乙方为甲方以及儿子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0000元作为补偿。

五、甲乙双方同居期间没有共有财产。

六、甲乙同居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七、甲、乙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则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八、本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的正常工作与生活。本协议后,双方都应遵守协议条款,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甲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郑杨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杨贵律师咨询。
郑杨贵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83好评数10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外商国际商务中心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21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外商国际商务中心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