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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XX诉贾XX离婚后财产纠纷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2
浏览量:212

开庭法院:信州区人民法院

(2018)赣1102民初1515号

原告隋XX和被告贾XX由于婚后双方感情不合于2017年4月办理离婚手续,后贾XX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房产过户义务原告隋XX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本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经多次沟通协商被告均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的过户义务坚称要原告付清补偿款,但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期限为两年,还未到履行期限,原告没有义务提前履行,而履行过户义务没有约定期限,说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协助履行。被告甚至还提起反诉,结果自然是显而易见的


调解结果:

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前将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剩余补偿款270000以及过户差旅费6000元汇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被告于同年5月25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房产的过户手续,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后,由法院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被告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很多财产都是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但如果存在以下4种情况,离婚以后是可以到法院打官司的:

1、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2、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纠纷;

3、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4、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案件叫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离婚不仅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双方离婚后,虽然夫妻关系得到了处理,但往往存在有些共同财产未分割、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就引发了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形成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离婚时因当事人疏忽,遗漏部分财产未予分割;二是离婚时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财产;三是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导致部分财产未分割;四是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反悔或履行中存在争议。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安定和睦是婚姻法的根本宗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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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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